BUD專項基金執行機構
一般查詢
地址:九龍達之路78號生產力大樓
「BUD專項基金」
電話:(852) 2788 6088
傳真:(852) 3187 4525
電郵:[email protected]
企業諮詢時段
為協助企業更全面了解申請企業支援計劃的要求,有效填報申請資料,本執行機構特設諮詢時段,由負責處理申請個案的同事與企業代表會面,除答覆企業的查詢,亦可針對企業擬定的項目內容,提供填寫申請表格的意見。
預約方法
會面時段約一小時,需於會面前最少三個工作天預約,先到先得。
企業可透過執行機構熱線電話(2788 6088)或電郵([email protected]),與專項基金執行機構確認預約時間及會面人員。
會面安排
企業代表經專項基金執行機構確認會面時間後,需於當日親臨香港生產力促進局。
每次會面的企業代表一般不多於三人,而每家企業每次申請只可約見一次,以確保各企業有均等會面之機會。
聲明
專項基金執行機構會就着申請計劃各項規定/要求,向企業提供填寫申請表格的意見;由於項目的審批是由特定的委員會負責,本執行機構給予企業的意見並不保證項目可獲審批,只僅供企業參考之用。
常見問題
申請資格
問A.1:企業申請「BUD專項基金」的資助需要符合甚麼資格?
答A.1:
申請「BUD專項基金」資助的公司必須符合以下的資格:
(a) 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 章)在香港登記,
(b) 非上市公司,及
(c) 在香港境內有實質業務運作。
實質業務運作是指有真實營運及生意交易,我們會考慮一籃子相關因素,包括企業在香港有否聘用員工、繳納稅項或進行產品/服務買賣交易。空殼公司不會被視為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公司在提交申請表時須提供以下有關文件以作證明:
(a) 公司員工記錄;
(b) 公司財務報告記錄;
(c) 公司商業交易及營運記錄。
(有關提交實質業務檔的詳細資料,請參閱「申請指引」。)
問A.2: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旗下的香港公司(非上市)可否申請資助?
答A.2:
由於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與母公司為獨立的法律實體,即使母公司在香港或海外是上市公司,只要該子公司在香港及海外是非上市公司,並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 章) 在香港登記及在香港境內有實質業務運作,便符合申請資助的資格。
問A.3:資助計劃是否只限於中小企?
答A.3:
本資助計劃不限於中小企,申請之公司只要是非上市公司,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 章) 在香港登記及在香港境內有實質業務運作,便符合申請資助的資格。
問A.4:哪些行業可申請此計劃的資助?
答A.4:
此計劃不設行業限制。申請的項目須透過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或拓展營銷市場以發展自貿協定的經濟體市場業務為目的。
問A.5: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當地暫時沒有業務或營運的公司可否申請資助?
答A.5:
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當地暫時沒有業務或營運的公司,只要是根據《商業登記條例》(第310 章) 在香港註冊及在香港境內有實質業務運作的非上市公司,而有意發展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的經濟體業務,便符合申請資助的資格。
問A.6:合資格申請的企業不包括上市公司,原因為何?於本港創業板或外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是否符合資格?
答A.6:
「BUD專項基金」旨在透過向個別企業提供財政資助,協助他們推行有關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和拓展內銷的項目,以開拓及發展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業務。由於上市公司在籌集資金方面有較多選擇,為求讓更多有實際需要的企業受惠,所有上市公司,包括於本港的主機板和創業板,以及香港以外地區上市的公司,均未能符合申請資格。
問A.7:如企業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是註冊上市公司,附屬的子公司是香港註冊的非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香港申請計劃的資助,但項目則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的公司(上市公司)實施,這是否可行?
答A.7:
若資助項目是由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上市的公司執行及受益,由於上市公司在籌集資金方面有一定的能力,為求讓更多有實際需要的企業受惠,有關資助申請將不獲批。
B. 資助內容
問B.1:企業可以在一個資助項目完成前再申請另一項目的資助嗎?
答B.1:
企業在不超出核准項目數量(70個)和累計資助上限(港幣700萬)的情況下,可以在一個資助項目完成前再申請另一項目的資助申請,但需在申請表上提供有關已獲批資助項目的資料(包括已獲批資助項目的申請編號、資助金額、年期等)及其他處理中的申請資料;
企業需注意,已獲批資助之項目的進度或表現可能會影響新申請項目的審批結果,而計劃管理委員會亦會考慮公司同時執行多個項目的需要與能力,並且項目間的相關性及其有效性。
問B.2:合資格企業可否就一些已在進行中的項目向「專項基金」申請資助?
答B.2:
如公司正在實施有關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營銷的項目,若同時符合以下情況仍可申請資助:
- 項目的未完成部份,按工作的範圍可分拆成一個獨立項目;
- 分拆項目的開始日期與結束時間,可以被清楚劃分;及
- 分拆項目的財政預算,可清楚地與已實行的部份分開計算。
問B.3:購買設備或軟件的費用可獲批資助嗎?有沒有甚麼限制?
答B.3:
若購買設備或軟件屬實施項目所必須及有特別/專門用途,而非一般/通用性之設備,可申請資助(一般/通用性設備包括:桌上型電腦、通訊設備及印表機等;而一般/通用性電腦軟件如作業系統/ 資料庫/ 文字處理軟件等);
購買設備及軟體的費用上限為項目總預算開支的70%;
申請項目之費用,不能只用於購買設備或軟件,企業亦應就相關設備或軟件實行配套工作,包括測試設備或軟件、技術培訓、成效評估和跟進等,以確保設備或軟件能有效利用。
問B.4:廣告開支可獲資助嗎?有甚麼限制?
答B.4:
一般而言,廣告開支(例如電視、電臺、報紙、網上或街板廣告)是可申請資助。廣告預算支出上限為整個項目總預算開支的50%。
廣告的相關開支,包括聘請廣告代言人,拍攝照片/視像短片及廣告設計等費用,需包括在廣告開支內。
問B.5:使用企業現有僱員推行有關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營銷的項目可獲資助嗎?
答B.5:
企業使用現有僱員推行項目,由於該僱員之薪金屬於日常開支,故不包括在資助範圍內。若企業需就申請資助項目開設新職位,企業為這些新職位聘請的額外人手所涉及的薪金、強積金/社保供款及招聘廣告的費用均可申請資助。
有關新增聘員工的詳細招聘要求,請參閱「申請指引」及其附件內的「招聘僱員指引」。
問B.6:合資格企業的有關項目完全在香港實施可申請資助嗎?
答B.6:
如完全在香港實施,必須是協助企業開拓及發展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市場,始可申請資助;
企業需於遞交的項目申請表中,以顯示如何透過相關項目,提升該公司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市場的競爭力及促進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業務的發展。
問B.7:合資格企業的有關項目完全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市場實施可獲資助嗎?
答B.7:
申請之公司若能符合申請資格(請參閱問題A.1),申請資助的項目與發展品牌、升級轉型或拓展營銷市場有關,並以提升公司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的競爭力為目標;而項目需由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的業務單位執行。就此,申請企業須證明其與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業務單位之關係,提交的證明檔可能包括:
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工廠/事業單位的營業執照、批准證書或官方機構之商業登記證明(三資企業適用):(有關申請企業與該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業務單位之認可投資關係的詳細資料,請參閱「申請指引」。)
申請企業需於遞交的項目申請表中,顯示如何透過相關項目措施,提升企業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的競爭力及/或促進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業務的發展。
問B.8:「BUD專項基金」有否接受申請的限期?
答B.8:
「BUD專項基金」全件接受申請,但接受申請限期最終需視乎基金資助的餘額而定。
問B.9:申請資助的企業如須要遞交第(i)類申請項目全盤業務發展計劃,內容上有甚麼要求?
答B.9:
全盤業務發展計劃是企業為未來3-5 年發展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業務而制定的中長期發展藍圖,範圍須與發展品牌、升級轉型或拓展營銷市場有關;申請資助須填報擬委聘合資格服務提供者(以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的資料及其總負責人之顧問經驗。
計劃內容重點包括:
(a) 企業面對的業務挑戰、機遇或令企業有意發展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業務的原因;
(b) 企業發展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業務的目標及所採用的策略;
(c) 發展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業務不同階段的主要措施,其執行時限及負責單位;
(d) 實施計劃的投入及預計成效。
計劃管理委員會會考慮申請資助項目與企業整體的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業務發展計劃的關係,以及項目能否有效促進企業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業務的持續發展。
問B.10:申請資助的企業,除填寫申請表格外,是否需要另外提交一份全盤業務發展計劃書?
答B.10:
在申請表格中,已涵蓋擬業務發展計劃的內容,企業只需填寫該部份而毋須另外提交全盤業務發展計劃書。
問B.11:申請資助的企業不委任顧問公司而自行設計及編寫全盤業務發展計劃,相關費用可申請資助嗎?
答B.11:
全盤業務發展計劃可由公司自行編寫及制定,但公司的相關內部開支不在資助範圍內。
問B.12:資助以配對形式發放,企業須負擔申請資助項目總核准開支之50%,能否以實物贊助的方式支付有關的項目開支?
答B.12:
企業須以現金形式承擔不少於項目總核准開支的50%,不可以實物贊助方式承擔。
問B.13:企業同時成功申請了一個以上的項目資助,是否需要在銀行開設不同戶口,或為求簡便,可只開設一個戶口處理兩個或以上項目的帳目?
答B.13:
如企業同時成功申請了多於一個的項目資助,需要就不同項目準備獨立專項戶口,把不同項目的收支帳目分開處理,而不同資助項目的收支帳目須分別進行財務審計,不可進行合併或混淆。
問B.14:同一集團旗下的不同子公司若申請計劃的資助,是否每間公司獲得的資助可作分開計算?如母公司已成功批核了七十個資助項目或700 萬的資助上限,附屬的子公司還可以申請其他項目的資助嗎?
答B.14:
如母公司與子公司或同一集團旗下的不同子公司並非為「相關企業」,則子公可的資助上限可作獨立計算。「相關企業」的定義為:兩家企業即使有不同的香港商業登記證號碼,但當中同一人同時擁有該兩家企業30% 或以上的股權並有相同業務性質。
申請資助之企業須在申請表上提供其「相關企業」曾申請資助項目的資料,以供審查。(有關需提供的資料,請參閱「申請指引」。)
問B.15:公司在申請「BUD專項基金」資助的同時向其他政府(如自貿協定或投資協定市場的政府機關)相關基金申請同一項目的資助,可以嗎?
答B.15:
如同一申請資助的項目已獲得或將獲得特區政府或其他政府(如自貿協定或投資協定市場的政府機關)或其他機構的資助或津貼,該項目將不會獲得「BUD專項基金」的資助;
如項目已向其他特區政府資助計劃或其他機構申請資助或津貼而未獲審批或在審批中,有關項目的資料需要在申請表上申報。
問B.16:企業接受資助日後有甚麼責任或義務?
答B.17:
當企業接受資助後,企業作為資助項目的申請人,需要負責相關項目的實施與管理,遵守項目協議內的規定,審慎運用資助;
如企業聘用合資格的服務提供者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及/或其他顧問/服務提供者執行計劃中的措施,也需要負上項目管理的責任,並根據既定的採購流程獲取足夠數量的報價及選擇價低者,同時不可與委聘的顧問/服務提供者存在利益上的衝突;
企業須按照支援計劃的要求,定期提交報告(包括中期/最終報告)、以及經審計的財務帳目和按需要配合執行機構派員到現場審查;
「BUD專項基金」亦會要求企業與業界分享項目的經驗和成果,當中包括出席研討會、講座、展覽會等宣傳活動,或為宣傳刊物提供內容。
(提交報告(包括中期/最終報告)、以及經審計的財務帳目的要求,請參閱「申請指引」。)
C. 項目內容
問C.1:企業對品牌、升級轉型及營銷方面需要實施甚麼項目還不知道,應怎麼辦?
答C.1:
企業應先就企業狀況,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市場的機遇等進行分析,制定有關品牌、升級轉型及/或拓展營銷的全盤業務發展計劃。如果企業需聘請服務提供者編寫全盤業務發展計劃,可申請資助(屬第(i)類別項目的資助)。但如果企業自行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相關開支是不獲資助的;
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後,企業應按部就班實施全盤業務發展計劃中的項目,而執行項目的開支是可申請第(ii)類別項目的資助(每家企業獲資助的累積上限為700萬元)
若企業在實施計劃中的部份或全部項目遇到困難,可聘請顧問/服務提供者協助,相關費用亦可申請資助。
問C.2:合資格企業可否就一些利用電子商務平臺開拓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市場的項目向「BUD專項基金」申請資助?
答C.2:
「BUD專項基金」的涵蓋範圍廣泛,申請企業可建議不同的形式,包括利用電子商務平臺的具體措施,以發展品牌及/或拓展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市場。申請企業需於項目申請表內提供項目措施內容計劃,以顯示如何透過相關措施提升該企業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市場的競爭力及促進在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的業務發展。然而,項目中涉及以銷售為目的之網上店產品陳列費、按銷售業績/營利計算之佣金(如網上平台之佣金)支出將不會獲得資助。
然而,項目中涉及以銷售為目的之網上店產品陳列費、按銷售業績/營利計算之佣金(如網上平台之佣金)支出將不會獲得資助。
D. 服務提供者(第(i)類申請項目-協助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
問D.1:自貿協定經濟體、投資協定經濟體或其他海外服務提供者是否符合資格協助企業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
答D.1:
自貿協定經濟體、投資協定經濟體或其他海外的公司如未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並不符合資格協助企業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本支援計劃的目的是除了使香港企業在得到香港特區政府的財政資助,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業務得以發展外,更希望香港的服務提供者可以受惠,從而帶動本港相關行業的發展;
企業所聘用的合資格服務提供者,可按實際需要將部份工作(不多於總費用之50%) 外判予合適的自貿協定經濟體、投資協定經濟體或其他海外服務提供者。執行外判部份的服務提供者並沒有資格上的規定。
問D.2:有何途徑可得知有甚麼合資格的服務提供者,以協助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
答D.2:
企業可自由選擇合資格的服務提供者提供所需服務,企業擬委聘服務提供者時,必須確保其符合相關的資格要求(詳情載於「申請指引」內);
問D.3:企業聘用服務提供者協助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是否需要簽定合約?
答D.3:
申請的企業若聘用服務提供者協助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需要與服務提供者簽訂合約,明確服務的要求、內容、執行時間、費用及成效等,以保障其利益;
合約的內容由企業與委任的服務提供者自行商議制定。
問D.4:如果公司想聘用服務提供者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是否需要經過招標程式而選出公司?
答D.4:
委任服務提供者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或其他顧問/服務提供者以執行其中的項目,均須按照執行機構公佈的採購流程;
企業不能委任存在利益關係之服務提供者/顧問/承辦商,例如其主要持股人或管理人員為申請企業之主要持股人,管理人員或其親屬。(有關採購流程,請參閱「申請指引」。)
問D.5:企業實施資助項目,如需要自貿協定或投資協定經濟體的企業提供服務,可以用當地貨幣交易嗎?
答D.5:
企業如需要自貿協定或投資協定經濟體的公司提供物品或服務,可以使用當地貨幣交易。
E. 項目監管
問E.1:獲批資助的項目需要受監管嗎?有甚麼監管措施?
答E.1:
為確保資助項目的有效執行,獲批資助項目在實施過程中需遵守「BUD專項基金」規定的要求,其中包括:
申請之企業需要與執行機構簽署指定合約;
企業需提供企業的銀行戶口用於項目的資金管理,有關收支帳目需接受第三方財務審計;
企業需根據項目年期,提交中期/最終報告及經審計帳目;
執行機構亦會就個別項目安排到現場審查(約一天),以瞭解項目的進度及成效。
(提交報告及經審計帳目的詳細要求載於「申請指引」。)
問E.2:獲批資助的項目是否一定收到政府撥款,在甚麼情況下會暫停/終止撥款?
答E.2:
政府有權在以下等情況暫停或終止項目之撥款:
(a) 企業未能於指定的限期及按既定之要求提交中期/最終報告或經審計帳目;
(b) 政府對項目之進度不滿意;
(c) 政府有理由相信項目可完成之機會不大;
(d) 企業違反項目資助的協議內的條款或;
(e) 基於公眾利益而須終止該項目。
問E.3:「BUD專項基金」執行機構根據甚麼準則去安排現場審查,瞭解項目的進度及成效?
答E.3:
「BUD專項基金」執行機構可能安排到企業在香港及/或自貿協定或投資協定經濟體的單位進行現場審查(約一天),以瞭解項目的進度及成效;
執行機構將考慮以下的因素來選定需實地審查的資助項目,其中包括但不限於:
(a) 實施項目的複雜性及規模;
(b) 企業提交的中期/最終報告的質素;
(c) 企業實施該項目工作/結果,與所批的資助項目內容出現偏差的情況;
(d) 企業在實施項目期間曾經更改有關內容;
(e) 申請之企業或其聘用的服務提供者在過往實施項目的表現。
執行機構將與相關企業聯絡及預約時間到其企業作實地審查。
問E.4:企業不完全按照原來獲批核的項目內容實施有關的措施可以嗎?
答E.4:
企業必須依照獲批核的項目內容執行既定的措施,如因不可控制的因素而需改動任何項目內容(如項目的完成時間、推行計劃、開支預算及項目統籌人等),企業須先向執行機構提交更改項目的書面申請,說明更改的內容及原因。執行機構將因應企業提出修改的項目內容、其性質及對項目成效的可能影響,作出考慮或需將有關申請提交計劃管理委員會進行審批,在未收到執行機構的正式批核通知前,企業不能自行更改項目或執行修改的項目內容,否則有關的項目開支可能不獲資助。如更改申請不獲批,企業必須執行原來獲批核的項目內容。
問E.5:一些項目的開支(如廣告、增聘員工、樣板、購置設備、交通住宿費等)是設有上限的,申請企業執行項目的實際支出,仍然要符合各項費用所設定的上限嗎?
答E.5:
申請企業執行項目的實際支出雖然可與原來的項目預算有些相差,但仍然要符合各項費用的上限規定(如廣告費用不能超出項目總開支的50%),如某些實際開支超出了相關上限,企業需自行承擔超出上限的開支而不能獲取資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