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D专项基金执行机构
一般查询
地址:九龙达之路78号生产力大楼
「BUD专项基金」
电话:(852) 2788 6088
传真:(852) 3187 4525
电邮:[email protected]
企业咨询时段
为协助企业更全面了解申请企业支持计划的要求,有效填报申请资料,本执行机构特设咨询时段,由负责处理申请个案的同事与企业代表会面,除答复企业的查询,亦可针对企业拟定的项目内容,提供填写申请表格的意见。
预约方法
会面时段约一小时,需于会面前最少三个工作天预约,先到先得。
企业可透过执行机构热线电话(2788 6088)或电邮([email protected]),与专项基金执行机构确认预约时间及会面人员。
会面安排
企业代表经专项基金执行机构确认会面时间后,需于当日亲临香港生产力促进局。
每次会面的企业代表一般不多于三人,而每家企业每次申请只可约见一次,以确保各企业有均等会面之机会。
声明
专项基金执行机构会就着企业支持计划各项规定/要求,向企业提供填写申请表格的意见;由于项目的审批是由特定的委员会负责,本执行机构给予企业的意见并不保证项目可获审批,只仅供企业参考之用。
常见问题
A. 申请资格
问A.1:企业申请「BUD专项基金」的资助需要符合甚么资格?
答A.1:
申请「BUD专项基金」资助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的资格:
(a) 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在香港登记,
(b) 非上市公司,及
(c) 在香港境内有实质业务运作。
实质业务运作是指有真实营运及生意交易,我们会考虑一篮子相关因素,包括企业在香港有否聘用员工、缴纳税项或进行产品/服务买卖交易。空壳公司不会被视为在香港有实质业务运作。公司在提交申请表时须提供以下有关文件以作证明:
(a) 公司员工记录;
(b) 公司财务报告记录;
(c) 公司商业交易及营运记录。
(有关提交实质业务文件的详细资料,请参阅「申请指引」。)
问A.2:香港或海外上市公司旗下的香港公司(非上市)可否申请资助?
答A.2:
由于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为独立的法律实体,即使母公司在香港或海外是上市公司,只要该子公司在香港及海外是非上市公司,并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 在香港登记及在香港境内有实质业务运作,便符合申请资助的资格。
问A.3:资助计划是否只限于中小企?
答A.3:
本资助计划不限于中小企,申请之公司只要是非上市公司,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 在香港登记及在香港境内有实质业务运作,便符合申请资助的资格。
问A.4:哪些行业可申请此计划的资助?
答A.4:
此计划不设行业限制。申请的项目须透过发展品牌丶升级转型及/或拓展内销市场以发展自贸协定或投资协定的经济体业务为目的。
问A.5:在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当地暂时没有业务或营运的公司可否申请资助?
答A.5:
在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当地暂时没有业务或营运的公司,只要是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 章) 在香港注册及在香港境内有实质业务运作的非上市公司,而有意发展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的经济体业务,便符合申请资助的资格。
问A.6:合资格申请的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原因为何?于本港创业板或外地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是否符合资格?
答A.6:
「BUD专项基金」旨在透过向个别企业提供财政资助,协助他们推行有关发展品牌丶升级转型和拓展内销的项目,以开拓及发展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业务。由於上市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有较多选择,为求让更多有实际需要的企业受惠,所有上市公司,包括於本港的主机板和创业板,以及香港以外地区上市的公司,均未能符合申请资格。
问A.7:如企业在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是注册上市公司,附属的子公司是香港注册的非上市公司,子公司在香港申请计划的资助,但项目则在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的公司(上市公司)实施,这是否可行?
答A.7:
若资助项目是由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上市的公司执行及受益,由於上市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有一定的能力,为求让更多有实际需要的企业受惠,有关资助申请将不获批。
B. 资助内容
问B.1:企业可以在一个资助项目完成前再申请另一项目的资助吗?
答B.1:
企业在不超出核准项目数量(70个)和累计资助金额上限(港币700万)的情况下,可以在一个资助项目完成前再申请另一项目的资助申请,但需在申请表上提供有关已获批资助项目的资料(包括已获批资助项目的申请编号丶资助金额丶年期等)及其他处理中的申请资料;
企业需注意,已获批资助之项目的进度或表现可能会影响新申请项目的审批结果,而计划管理委员会亦会考虑公司同时执行多个项目的需要与能力,并且项目间的相关性及其有效性。
问B.2:合资格企业可否就一些已在进行中的项目向「专项基金」申请资助?
答B.2:
如公司正在实施有关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营销的项目,若同时符合以下情况仍可申请资助:
- 项目的未完成部份,按工作的范围可分拆成一个独立项目;
- 分拆项目的开始日期与结束时间,可以被清楚划分;及
- 分拆项目的财政预算,可清楚地与已实行的部份分开计算。
问B.3:购买设备或软件的费用可获批资助吗?有没有甚么限制?
答B.3:
若购买设备或软件属实施项目所必须及有特别/专门用途,而非一般/通用性之设备,可申请资助(一般/通用性设备包括:桌面计算机、通讯设备及打印机等;而一般/通用性计算机软件如操作系统/ 资料库/ 文字处理软件等);
购买设备及软件的费用上限为项目总预算开支的70%;
申请项目之费用,不能只用于购买设备或软件,企业亦应就相关设备或软件实行配套工作,包括测试设备或软件、技术培训、成效评估和跟进等,以确保设备或软件能有效利用。
问B.4:广告开支可获资助吗?有甚么限制?
答B.4:
一般而言,广告开支(例如电视、电台、报纸、网上或街板广告)是可申请资助。广告预算支出上限为整个项目总预算开支的50%。
广告的相关开支,包括聘请广告代言人,拍摄照片/视像短片及广告设计等费用,需包括在广告开支内。
问B.5:使用企业现有雇员推行有关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拓展营销的项目可获资助吗?
答B.5:
企业使用现有雇员推行项目,由于该雇员之薪金属于日常开支,故不包括在资助范围内。若企业需就申请资助项目开设新职位,企业为这些新职位聘请的额外人手所涉及的薪金、强积金/社保供款及招聘广告的费用均可申请资助。
有关新增聘员工的详细招聘要求,请参阅「申请指引」及其附件内的「招聘雇员指引」。
问B.6:合资格企业的有关项目完全在香港实施可申请资助吗?
答B.6:
如完全在香港实施,必须是协助企业开拓及发展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市场,始可申请资助;
企业需於递交的项目申请表中,以显示如何透过相关项目,提升该公司在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市场的竞争力及促进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业务的发展。
问B.7:合资格企业的有关项目完全在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市场实施可获资助吗?
答B.7:
申请之公司若能符合申请资格(请参阅问题A.1),申请资助的项目与发展品牌丶升级转型或拓展營销市场有关,并以提升公司在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的竞争力为目标;而项目需由在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的业务单位执行。就此,申请企业须证明其与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业务单位之关系,提交的证明档可能包括:
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工厂/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丶批准证书或官方机构之商业登记证明(三资企业适用):(有关申请企业与该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业务单位之认可投资关系的详细资料,请参阅「申请指引」。)
申请企业需於递交的项目申请表中,显示如何透过相关项目措施,提升企业在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的竞争力及促进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业务的发展。
问B.8:「BUD专项基金」有否接受申请的限期?
答B.8:
「BUD专项基金」全年接受申请,但接受申请限期最终需视乎基金资助的余额而定。
问B.9:申请资助的企业如须要递交第(i)类申请项目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内容上有甚么要求?
答B.9:
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是企业为未来3-5 年发展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业务而制定的中长期发展蓝图,范围须与发展品牌丶升级转型或拓展内销市场有关;申请资助须填报拟委聘合资格服务提供者(以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的资料及其总负责人之顾问经验。
计划内容重点包括:
(a) 企业面对的业务挑战丶机遇或令企业有意发展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业务的原因;
(b) 企业发展自贸协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业务的目标及所采用的策略;
(c) 发展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业务不同阶段的主要措施,其执行时限及负责单位;
(d) 实施计划的投入及预计成效。
计划管理委员会会考虑申请资助项目与企业整体的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业务发展计划的关系,以及项目能否有效促进企业在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业务的持续发展。
问B.10:申请资助的企业,除填写申请表格外,是否需要另外提交一份全盘业务发展计划书?
答B.10:
在申请表格中,已涵盖拟业务发展计划的内容,企业只需填写该部份而毋须另外提交全盘业务发展计划书。
问B.11:申请资助的企业不委任顾问公司而自行设计及编写全盘业务发展计划,相关费用可申请资助吗?
答B.11:
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可由公司自行编写及制定,但公司的相关内部开支不在资助范围内。
问B.12:资助以配对形式发放,企业须负担申请资助项目总核准开支之50%,能否以实物赞助的方式支付有关的项目开支?
答B.12:
企业须以现金形式承担不少于项目总核准开支的50%,不可以实物赞助方式承担。
问B.13:企业同时成功申请了一个以上的项目资助,是否需要在银行开设不同户口,或为求简便,可只开设一个户口处理两个或以上项目的账目?
答B.13:
如企业同时成功申请了多于一个的项目资助,需要就不同项目准备独立专项户口,把不同项目的收支账目分开处理,而不同资助项目的收支账目须分别进行财务审计,不可进行合并或混淆。
问B.14:同一集团旗下的不同子公司若申请计划的资助,是否每间公司获得的资助可作分开计算?如母公司已成功批核了七十个资助项目或700 万的资助上限,附属的子公司还可以申请其他项目的资助吗?
答B.14:
如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同一集团旗下的不同子公司并非为「相关企业」,则子公可的资助上限可作独立计算。「相关企业」的定义为:两家企业即使有不同的香港商业登记证号码,但当中同一人同时拥有该两家企业30% 或以上的股权并有相同业务性质。
申请资助之企业须在申请表上提供其「相关企业」曾申请资助项目的资料,以供审查。(有关需提供的资料,请参阅「申请指引」。)
问B.15:公司在申请「BUD专项基金」资助的同时向其他政府(如自贸协定或投资协定市场的政府机关)相关基金申请同一项目的资助,可以吗?
答B.15:
如同一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或将获得特区政府或其他政府(如自贸协定或投资协定市场的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的资助或津贴,该项目将不会获得「BUD专项基金」的资助;
如项目已向其他特区政府资助计划或其他机构申请资助或津贴而未获审批或在审批中,有关项目的资料需要在申请表上申报。
问B.16:企业接受资助日后有甚么责任或义务?
答B.16:
当企业接受资助后,企业作为资助项目的申请人,需要负责相关项目的实施与管理,遵守项目协定内的规定,审慎运用资助;
如企业聘用合资格的服务提供商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及/或其他顾问/服务提供商执行计划中的措施,也需要负上项目管理的责任,并根据既定的采购流程获取足够数量的报价及选择价低者,同时不可与委聘的顾问/服务提供商存在利益上的冲突;
企业须按照支持计划的要求,定期提交报告(包括中期/最终报告)、以及经审计的财务账目和按需要配合执行机构派员到现场审查;
「BUD专项基金」亦会要求企业与业界分享项目的经验和成果,当中包括出席研讨会、讲座、展览会等宣传活动,或为宣传刊物提供内容。
(提交报告(包括中期/最终报告)、以及经审计的财务账目的要求,请参阅「申请指引」。)
C. 项目内容
问C.1:企业对品牌、升级转型及营销方面需要实施甚么项目还不知道,应怎么办?
答C.1:
企业应先就企业状况,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市场的机遇等进行分析,制定有关品牌丶升级转型及/或拓展营销的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如果企业需聘请服务提供者编写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可申请资助(属第(i)类别项目的资助)。但如果企业自行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相关开支是不获资助的;
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後,企业应按部就班实施全盘业务发展计划中的项目,而执行项目的开支是可申请第(ii)类别项目的资助(每家企业获资助的累积上限为700万元);
若企业在实施计划中的部份或全部项目遇到困难,可聘请顾问/服务提供者协助,相关费用亦可申请资助。
问C.2:合资格企业可否就一些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开拓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市场的项目向「BUD专项基金」申请资助?
答C.2:
「BUD专项基金」的涵盖范围广泛,申请企业可建议不同的形式,包括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的具体措施,以发展品牌及/或拓展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市场。申请企业需於项目申请表内提供项目措施内容计划,以显示如何透过相关措施提升该企业在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市场的竞争力及促进在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的业务发展。
然而,项目中涉及以销售为目的之网上店产品陈列费丶按销售业绩/营利计算之佣金(如网上平台之佣金之佣金)支出将不会获得资助。
D. 服务提供商(第(i)类申请项目-协助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
问D.1:自贸协定经济体、投资协定经济体或其他海外服务提供者是否符合资格协助企业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
答D.1:
自贸协定经济体、投资协定经济体或其他海外的公司如未按照《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记,并不符合资格协助企业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本支援计划的目的是除了使香港企业在得到香港特区政府的财政资助,自贸协定及/或投资协定经济体业务得以发展外,更希望香港的服务提供者可以受惠,从而带动本港相关行业的发展;
企业所聘用的合资格服务提供者,可按实际需要将部份工作(不多於总费用之50%) 外判予合适的自贸协定经济体、投资协定经济体或其他海外服务提供者。执行外判部份的服务提供者并没有资格上的规定;
此外,在执行资助项目的过程中,如需要其他顾问/服务提供商参与(并非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的服务提供商),例如设备供货商、物品供货商、广告公司、公关服务公司,产品设计公司等,其资格并无规定,亦可以为自贸协定经济体市场及海外公司。
问D.2:有何途径可得知有甚么合资格的服务提供商,以协助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
答D.2:
企业可自由选择合资格的服务提供商提供所需服务,企业拟委聘服务提供商时,必须确保其符合相关的资格要求(详情载于「申请指引」内);
问D.3:企业聘用服务提供商协助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是否需要签定合约?
答D.3:
申请的企业若聘用服务提供商协助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需要与服务提供商签订合约,明确服务的要求、内容、运行时间、费用及成效等,以保障其利益;
合约的内容由企业与委任的服务提供商自行商议制定。
问D.4:如果公司想聘用服务提供商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是否需要经过招标程序而选出公司?
答D.4:
委任服务提供商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或其他顾问/服务提供商以执行其中的项目,均须按照执行机构公布的采购流程;
企业不能委任存在利益关系之服务提供商/顾问/承办商,例如其主要持股人或管理人员为申请企业之主要持股人,管理人员或其亲属。(有关采购流程,请参阅「申请指引」。)
问D.5:企业实施资助项目,如需要自贸协定或投资协定经济体的企业提供服务,可以用当地货币交易吗?
答D.5:
企业如需要自贸协定或投资协定经济体的公司提供物品或服务,可以使用当地货币交易。
E. 项目监管
问E.1:获批资助的项目需要受监管吗?有甚么监管措施?
答E.1:
为确保资助项目的有效执行,获批资助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遵守「BUD专项基金」规定的要求,其中包括:
申请之企业需要与执行机构签署指定合约;
企业需提供企业的银行户口用于项目的资金管理,有关收支账目需接受第三方财务审计;
企业需根据项目年期,提交中期/最终报告及经审计账目;
执行机构亦会就个别项目安排到现场审查(约一天),以了解项目的进度及成效。
(提交报告及经审计账目的详细要求载于「申请指引」。)
问E.2:获批资助的项目是否一定收到政府拨款,在甚么情况下会暂停/终止拨款?
答E.2:
政府有权在以下等情况暂停或终止项目之拨款:
(a) 企业未能于指定的限期及按既定之要求提交中期/最终报告或经审计账目;
(b) 政府对项目之进度不满意;
(c) 政府有理由相信项目可完成之机会不大;
(d) 企业违反项目资助的协定内的条款或;
(e) 基于公众利益而须终止该项目。
问E.3:「BUD专项基金」执行机构根据甚么准则去安排现场审查,了解项目的进度及成效?
答E.3:
「BUD专项基金」执行机构可能安排到企业在香港及/或自贸协定或投资协定经济体的单位进行现场审查(约一天),以了解项目的进度及成效;
执行机构将考虑以下的因素来选定需实地审查的资助项目,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a) 实施项目的复杂性及规模;
(b) 企业提交的中期/最终报告的质素;
(c) 企业实施该项目工作/结果,与所批的资助项目内容出现偏差的情况;
(d) 企业在实施项目期间曾经更改有关内容;
(e) 申请之企业或其聘用的服务提供商在过往实施项目的表现。
执行机构将与相关企业联络及预约时间到其企业作实地审查。
问E.4:企业不完全按照原来获批核的项目内容实施有关的措施可以吗?
答E.4:
企业必须依照获批核的项目内容执行既定的措施,如因不可控制的因素而需改动任何项目内容(如项目的完成时间、推行计划、开支预算及项目统筹人等),企业须先向执行机构提交更改项目的书面申请,说明更改的内容及原因。执行机构将因应企业提出修改的项目内容、其性质及对项目成效的可能影响,作出考虑或需将有关申请提交计划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批,在未收到执行机构的正式批核通知前,企业不能自行更改项目或执行修改的项目内容,否则有关的项目开支可能不获资助。如更改申请不获批,企业必须执行原来获批核的项目内容。
问E.5:一些项目的开支(如广告、增聘员工、样板、购置设备、交通住宿费等)是设有上限的,申请企业执行项目的实际支出,仍然要符合各项费用所设定的上限吗?
答E.5:
申请企业执行项目的实际支出虽然可与原来的项目预算有些相差,但仍然要符合各项费用的上限规定(如广告费用不能超出项目总开支的50%),如某些实际开支超出了相关上限,企业需自行承担超出上限的开支而不能获取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