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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为了进一步支持本地企业应对香港经济所面临的挑战,2019-20年预算案建议向BUD专项基金注资十亿港元,并将BUD专项基金的资助适用地域范围扩大至所有与香港签署自由贸易协议(自贸协议)的经济体。进一步扩大基金的资助适用范围至涵盖所有在及将来与香港签署自贸协议的经济体,即原有的「内地计划」之外,亦推出「自贸协议计划」(「东盟计划」被纳入其下)。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已于2019年12月批准建议及注资二十亿港元(包括财政司司长于2019年8月宣布注资十亿港元以优化「内地计划」)。

为支援企业发展更多样化的市场, 政府于2021年4月向基金注资15 亿元, 并于2021 年7月起分三阶段推出优化措施。

2024年11月16日起,「BUD专项基金」自贸协定及投资协定计划的资助地域范围涵盖东南亚国家联盟十国(文莱丶柬埔寨丶印尼丶老挝丶马来西亚丶缅甸丶菲律宾丶新加坡丶泰国和越南)丶澳洲丶奥地利丶巴林丶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丶加拿大丶智利丶丹麦丶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四国(冰岛丶列支敦士登丶挪威和瑞士)丶芬兰丶法国丶格鲁吉亚丶德国丶意大利丶日本丶韩国、科威特、澳门丶墨西哥丶荷兰丶新西兰丶秘鲁丶瑞典、土耳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和英国共39个经济体。

资助范围

合资格的香港企业可以透过发展品牌、升级转型及/ 或拓展营销以发展自贸协定及市场的项目申请资助。一些符合相关范畴的例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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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品牌

品牌发展策略与计划制订、品牌定位及形象设计及市场调研、品牌推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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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转型

新产品设计、新技术引进、管理体系提升、生产自动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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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营销

内销市场研究、内销策略与计划制订、内销渠道建立、产品/ 服务推广等

重要事项

  • BUD专项基金执行机构并没有委派或指定任何顾问服务公司或机构提供与专项基金相关之收费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企业提交申请、制定全盘业务发展计划及执行获批项目)。
  • 任何顾问服务机构/公司曾协助受资助企业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实施专项基金所资助项目,并不代表已获本执行机构认可其服务质素及能力。任何顾问服务机构/公司自称获本执行机构认可或指定作推广业务招徕皆属误导及失实陈述,申请人请立即举报,本执行机构将跟进并采取合适行动。
  • 申请企业应自行拟备申请,并完全知悉有关申请内容。申请企业有责任按时并如实填妥申请表格,并提供所有相关证明文件。如所提供的资料不正确及不齐全,将会影响申请的处理。若申请企业提供虚假陈述、漏报或提供失实资料,其申请可能会被拒,已获批准的申请亦可能被撤销。申请企业的持有人/股东/董事须因提供失实资料、作出虚假声明和漏报资料负上责任,并或须面对法律后果和制裁。
  • 申请企业须就其申请委任其员工担任项目统筹人及项目副统筹人,作为递交申请后及项目推行期内申请企业和生产力局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就此,申请企业应在申请表格内提供项目统筹人及项目副统筹人的有效及直接联系电话号码和电邮地址。为确保项目顺利推行及完成,该项目统筹人或副统筹人应能全面代表申请企业,并熟悉申请企业的运作及业务流程。项目统筹人或副统筹人不得将管理整个项目的责任转授予任何第三方。在申请过程、项目推行及监测期间的任何阶段,生产力局或会要求与项目统筹人及/或副统筹人本人会面、进行面谈,及/或进行探访。如无法通过申请企业所提供的电话号码直接联系项目统筹人及/或副统筹人;或在没有合理解释的情况下未能或拒绝出席上述会面、面谈或探访;以及/或项目统筹人及/或副统筹人在此等场合未能就有关申请企业和申请的查询提供圆满的解答,则申请或会被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