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為了進一步支持本地企業應對香港經濟所面臨的挑戰,2019-20年預算案建議向BUD專項基金注資十億港元,並將BUD專項基金的資助適用地域範圍擴大至所有與香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自貿協定)的經濟體。進一步擴大基金的資助適用範圍至涵蓋所有在及將來與香港簽署自貿協定的經濟體,即原有的「內地計劃」之外,亦推出「自貿協定計劃」(「東盟計劃」被納入其下)。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已於2019年12月批准建議及注資二十億港元(包括財政司司長於2019年8月宣布注資十億港元以優化「內地計劃」)。
為支援企業發展更多樣化的市場,政府於2021年4月向基金注資15億元,並於 2021年7月起分三階段推出優化措施。
由2024年11月16日起,「BUD專項基金」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計劃的資助地域範圍涵蓋東南亞國家聯盟十國(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澳洲、奧地利、巴林、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 加拿大、智利、丹麥、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四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芬蘭、法國、格魯吉亞、德國、意大利、日本、韓國、科威特、澳門、墨西哥、荷蘭、新西蘭、秘魯、瑞典、土耳其、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和英國共39個經濟體。
資助範圍
合資格的香港企業可以透過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 或拓展營銷以發展自貿協定及/或投資協定的市場的項目申請資助。一些符合相關範疇的例子包括:

發展品牌
品牌發展策略與計劃制訂、品牌定位及形象設計及市場調研、品牌推廣等

升級轉型
新產品設計、新技術引進、管理體系提升、生產自動化等

拓展營銷
內銷市場研究、內銷策略與計劃制訂、內銷渠道建立、產品/ 服務推廣等
重要事項
- BUD 專項基金執行機構並沒有委派或指定任何顧問服務公司或機構提供與專項基金相關之收費服務(包 括但不限於協助企業提交申請、制定全盤業務發展計劃及執行獲批項目)。
- 任何顧問服務機構/公司曾協助受資助企業制定業務發展計劃/實施專項基金所資助項目,並不代表已 獲本執行機構認可其服務質素及能力。任何顧問服務機構/公司自稱獲本執行機構認可或指定作推廣業務 招徠皆屬誤導及失實陳述,申請人請立即舉報,秘書處將跟進並採取合適行動。
- 申請企業應自行擬備申請,並完全知悉有關申請內容。申請企業有責任按時並如實填妥申請表格,並提供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如所提供的資料不正確及不齊全,將會影響申請的處理。若申請企業提供虛假陳述、漏報或提供失實資料,其申請可能會被拒,已獲批准的申請亦可能被撤銷。申請企業的持有人/股東/董事須因提供失實資料、作出虛假聲明和漏報資料負上責任,並或須面對法律後果和制裁。
- 申請企業須就其申請委任其員工擔任項目統籌人及項目副統籌人,作為遞交申請後及項目推行期內申請企業和生產力局之間的主要聯絡人。就此,申請企業應在申請表格內提供項目統籌人及項目副統籌人的有效及直接聯絡電話號碼和電郵地址。為確保項目順利推行及完成,該項目統籌人或副統籌人應能全面代表申請企業,並熟悉申請企業的運作及業務流程。項目統籌人或副統籌人不得將管理整個項目的責任轉授予任何第三方。 在申請過程、項目推行及監察期間的任何階段,生產力局或會要求與項目統籌人及/或副統籌人本人會面、進行面談,及/或進行探訪。如無法透過申請企業所提供的電話號碼直接聯繫項目統籌人及/或副統籌人;或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未能或拒絕出席上述會面、面談或探訪;以及/或項目統籌人及/或副統籌人在此等場合未能就有關申請企業和申請的查詢提供圓滿的解答,則申請或會被拒絕。